乱象丛生的燕窝市场,亟待强力规范,给消费者一个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专家建议,应尽快建立燕窝产品的行业、国家标准,有关部门要对燕窝产品市场加强监管。

被誉为鲜炖燕窝领导品牌——“小仙炖”近日摊上事了!

因“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在广告中以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仙炖”)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事实上,这并不是“小仙炖”第一次被行政处罚,去年年末,“小仙炖”因“瞒报亏损超三千万”,被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予以罚款并警告的处罚。

此事折射出燕窝市场乱象,引发热议。近几年,我国燕窝行业高速发展,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但这背后,却出现诸多乱象,如商家宣传时欺骗、误导消费者,燕窝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同类产品在关键指标上大相径庭等等。

而燕窝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并非个例。数据显示,约21%的燕窝相关企业曾出现过经营异常,另有100多家企业曾受到过行政处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

多位法律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尽快建立燕窝产品的行业、国家标准,有关部门要对燕窝产品市场加强监管。

燕窝市场乱象丛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小仙炖”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宣传“即食燕窝原料:燕盏”,实际使用原料却包含燕盏和燕条;宣称70g鲜炖燕窝,干燕窝含量为“2.5克(含)-5克(不含),实际干燕窝投料量为定量3.5g/每瓶;商品产地标注为印度尼西亚,实际产地却为河北廊坊(先后为固安和霸州);宣传“不含食品添加剂成分”,却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佐证等。

此外,“小仙炖”宣传“鲜炖用水的纯净度是饮用纯净水的5倍”,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无“纯净度”指标。且《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中无“纯净度”指标,因此无法进行量化,从而不能直接将该检测标准看作普通饮用水的检测结果。

此次“小仙炖”被罚,不禁让人想到去年引人热议的辛巴带货“假燕窝”案。

其实,不管是“辛巴燕窝”还是“‘小仙炖’燕窝”被处罚,其背后是燕窝市场存在的宣传混乱问题。

美容养颜、提高免疫力、滋阴润肺、抗衰老……商家、主播们大肆宣传着燕窝的功效。目前,市场对燕窝的营养功效褒贬不一,有人质疑是在收“智商税”,有人推崇其滋补功效,但种类繁多的燕窝产品,却让人不知该如何挑选比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超说,目前燕窝行业国家标准缺失,没有权威的国家标准,公众便失去了判断的依据。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燕窝产品,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感到无所适从,不知该如何甄别、选购。

据了解,即使同一品类的燕窝产品,在制作工艺、关键指标、保质期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以鲜炖燕窝为例,在固形物含量方面,有的标示占比不低于90%,有的占比在70%到90%之间,还有的没有标示;在保质期方面,标示7天、15天、60天的均有。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燕窝行业缺少明确具体的行业标准,有关各方对燕窝产品的营养价值认识并不统一,同时,消费者对燕窝产品缺乏充分认识,具有盲目消费的特点。而部分企业却趁机大肆宣传燕窝产品的营养价值和有关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任超认为,目前,燕窝行业造假成本过低,惩罚力度不足。一些燕窝生产经营者缺乏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加之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对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也是导致燕窝行业乱象频出的原因。此外,一些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监管部门反馈机制不够成熟,很多消费者不懂得积极维权,从而放纵了燕窝市场乱象。

虚假宣传需要担责

除因涉虚假宣传、过度营销引发热议外,“小仙炖”更因其宣称明星用户、投资人包括章子怡、陈数等人,这种常见的打造网红产品方式饱受争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家在广告中以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罚款等。

既然商家售卖燕窝时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明星为其代言是否要担责呢?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本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没有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陈音江介绍说,依据广告法明星代言承担责任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没有使用过产品,对产品并不了解就轻易代言,这种情况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明星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仍然代言,这种情况要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代言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等,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来说,食品类的广告基本上都有可能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任超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明星代言人所推荐的燕窝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无论明星代言人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明知,都需要和燕窝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对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约束力度还是不够的,这也是导致现在明星代言非常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陈音江指出,加上部分明星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变相代言,故意逃避法律监管,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近日,“小仙炖”公开回应称,目前该公司已经对相关公开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而明星代言人方面,暂未就此次“小仙炖”被罚事件作出公开表态,记者打开某款App时弹出的“小仙炖”广告中,明星代言人的位置十分醒目。

记者在搜索时发现,“小仙炖”已对相关标注信息和广告进行了相应修改,但产品宣传页面仍然存在“精选马来西亚、印尼溯源燕窝”“9层净化纯净水”等内容,在某平台的产品参数页面中,食品添加剂一栏显示“无”。

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致电“小仙炖”客服,询问因“小仙炖”涉虚假宣传被处罚,购买的燕窝产品能否退货?客服称,此次被处罚是因为宣传用语不严谨,并非虚假宣传,也并非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鲜炖燕窝属于生鲜产品,未发出可退货,已发出非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退货。

任超认为,如果该燕窝产品确属保质期较短的鲜活易腐产品,商家在购买时已经进行明示说明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如果燕窝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仍能以此要求经营者退货。

陈音江认为,虚假宣传无疑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确实可能构成欺诈。但是否一定构成欺诈,还需要根据有无故意性等因素进一步认定。如果一旦认定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

消费者遇到虚假宣传等侵权问题,可以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与商家协商解决。陈音江建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依法调解。如果还不能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督促行业规范发展

“乱象丛生的燕窝市场,亟待强力规范,给消费者一个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任超说。

规范燕窝市场,离不开相关标准的指引。陈音江建议,要尽快建立健全燕窝产品的行业标准,明确产品属性和有关营养等指标参数,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企业的产品品质提升和消费者的理性消费提供标准依据。

除行业标准外,燕窝相关的国家标准也正在制定中。任超认为,加速燕窝市场国家标准的制定,将促进燕窝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和产品标准的提升,并为全面提升燕窝行业的产业素质,促进燕窝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对燕窝产品市场加强监管,通过加大产品质量抽检和日常监管等方式,督促行业规范发展。陈音江说,如果发现存在产品质量或虚假宣传问题,要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消费者在应对食品安全危机时,有必要对自己的社会责任予以明确,发挥群众力量,对不法行为及时举报。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对消费者反馈给予重视与宣传,提高透明度,形成成熟机制,强化行政监督。”任超说。

“有关企业要诚信守法经营,严把产品质量关,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做虚假夸大或其他误导性宣传,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音江说。

任超则认为,目前针对燕窝行业乱象惩罚力度不足,要想从根本上遏制造假行为,就必须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使造假的成本远远大于造假的收益,进而使违法者望而却步。

在采访期间,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对此前购买过相关产品的消费者是否会有相关赔偿,以及下一步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记者多次向“小仙炖”方致电和留言,截至发稿前对方未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记者 徐伟 见习记者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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