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设立山东省劳务协作专项贷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融资支持我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各类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
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内劳务输入地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劳务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
据了解,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符合山东省劳务协作认定标准且满足开发银行贷款审批条件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贷款优惠利率。劳务协作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开发银行每年定期开展企业贷款成效评估和贷后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