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对两件破产清算案件中的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强制裁定予以认可,这在该院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以来尚属首次。

该院裁定受理债务人某电影城有限公司和债务人某纱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件案件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但该两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将制作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时,出现了状况。债务人电影城有限公司的2家股东债权人及1家关联企业债权人投了反对票,因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余债权人人数虽多但债权额占比小,导致上述两个方案未能通过。债务人纱线有限公司虽仅有1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却投了弃权票,也导致两个方案未能通过。两案破产管理人遂先后向该院提请裁定。

该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提出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符合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同时提高了处置效率,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快速变现,最大限度地提升了破产财产变价率,故裁定予以认可,以高效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狄丽娜 缪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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