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占用一般耕地建住宅如何办理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应逐级报省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才能批准住宅用地。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因此,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一般耕地,如果当地省级政府已经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的,县级政府批准农转用皇乡(镇)人民政府即可批准住宅用地。如果没有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逐级报省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乡(镇)人民政府才能批准住宅用地。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的土地不再是耕地,而是建设用地,因此,不能说占用耕地建房。
如何判断自己拟建住宅的地块是哪种土地?
当前,各类土地的规划情况掌握在自然资源部门,每个地块是哪种地类不能仅凭自己的视觉和经验判断。要知道自己拟建住宅楼的地块是建设用地、一般耕地还是基本农田等,需要事先申请信息公开或要求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