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企业间反垄断之争滥觞于2010年的“3Q大战”。历经“头腾”“猫狗”等大大小小诸多战役,直至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实施“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似有尘埃落定之感。我国运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来调节市场经济的态度也日益明晰。

数字平台竞争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平台经济自古有之。平台,本质上就是连接需求与供给,促成交易。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中介组织、信用卡服务、货币、集市等等,都属于平台经济,也概莫能外都受到法律制约,这里的法律当然也包括反垄断法。数字平台虽利用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了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提升了经济效率,但究其本质,其仍属于平台经济的范畴,不能豁免于反垄断法的适用。

事实上,以“反垄断法”调整数字平台经济具有现实意义。数字平台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庞大的资本运作加持下,具有更强的连接能力,更广的覆盖范围,更高的撮合效率,进而表现出更为强劲的网络效应,导致“一家独大”“赢者通吃”,因而也更容易滋生垄断风险。正是出于这一原因,近期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法已成为抑制大型平台企业盘剥消费者福利、挤压商家利润、排挤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

反垄断法鼓励做大做强,严禁恃强凌弱

依托于广大的互联网市场、众多的互联网企业、飞速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更得益于我国鼓励创新的政治举措与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我国数字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了人们的购物、社交、支付、出行等行为,创造出更为舒适、便捷、高效、可信、安全的生活新方式。就在这一片盛世景象中,国家近日高擎反垄断利剑,对平台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冲击,看似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抑制了来之不易的创新势头,仔细分析,实则不然。

反垄断法是行为法。反垄断反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大型企业。其针对的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有限制竞争之虞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换句话说,即使在相关市场上仅存有一家企业,具有独占垄断地位,只要它没有实施反垄断法中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它就不会受到相关处罚。就大型平台企业而言,只要其没有实施“二选一”“差别待遇”等垄断行为,正常参与市场竞争,它就不必惧怕反垄断法的实施。

反垄断法是鼓励创新的法。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开宗明义,“鼓励创新”是其立法核心目的之一。不同于直接对实施创新的企业或特定产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反垄断法是通过营造和维护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保证市场中所有企业各显其能,优胜劣汰,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因此,禁止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究其根本是鼓励企业通过创新做大做强,将市场回报再次用于技术突破和产品研发等方面,而非为了巩固市场支配地位,构筑市场壁垒,恃强凌弱。从这一角度而言,反垄断法是通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来维持长期而持续的创新。

利用反垄断工具调节市场竞争秩序,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

反垄断法更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市场经济就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而市场则是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之上。反垄断法的核心要义就是保障市场的有序竞争,防止企业或政府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看,反垄断法在一国的地位,体现出这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重视程度。因此,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则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

我国此次反垄断剑指数字平台企业,既有要通过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之意,还体现出我国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的手段去解决市场自身问题的决心,更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已日益成熟。(责任编辑:唐华)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