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骑着电动车带着石林,二人均醉酒,与王越所开的汽车相撞,王越同样醉驾,事故造成李明与石林当场死亡。石林的家属将王越、死者李明的家属、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3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石林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1443元;王越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36.5万元,驳回石林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方诉称,2020年3月某日夜间,王越驾驶汽车行驶至香山道路附近时,适逢李明骑行的电动车对向行驶而来,两车相撞。事故发生时,王越、李明和李明后座搭乘的石林均为醉酒状态,事故造成李明与石林当场死亡。王越已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越负主要责任,李明为次要责任,石林无责任。因此,石林家属向三被告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提出,王越酒后驾车,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本事故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免赔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并保留追偿权。

王越认为,石林明知李明酒后驾车,不但未制止反而违规乘坐酒驾车辆出行,石林就此次事故也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自己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自己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被告李明家属辩称,放弃对李明财产的继承,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林酒后搭乘醉酒的李明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该行为存在过错,应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李明已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各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王越已受刑事处罚,所以,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汽车、电动车相撞致2死,司机均醉驾,谁来赔?)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董玫)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