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妇女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一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虐待罪,分别判处公公三年,婆婆二年二个月,丈夫二年,缓期三年。被害人家属认为量刑明显畸轻,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诉,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接受了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的专访。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两种罪都是对人生命健康权利的非法侵害,罪行严重时都可致人死亡。”张荣丽说,实践中,妇女、儿童、残疾人、老人是虐待罪的主要受害群体。因此,从生命至上的角度说,任何人发现有人遭受虐待或者有人遭受伤害,都应该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由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干预处置,终止虐待和伤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张荣丽说,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
犯罪主体不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刑法有明确规定,即家庭成员,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虐待罪主观方面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是出于侵害他人健康的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虐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过度体力劳动、凌辱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摧残折磨;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犯罪客体不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所以,在实践中,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混淆。”张荣丽说,区别这几种罪,应当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区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案发后面对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往往避重就轻,以夫妻矛盾、家庭纠纷来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有些妇女儿童和残疾人、老人长期遭受虐待,身体已经极度瘦弱,伤痕累累,处于奄奄一息状态,任何稍有理智的人都知道这样的人在一次严重殴打后可能产生的结果。行为人明知严重的暴力可能造成伤害和死亡后果而依旧暴力相向,故意为之,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张荣丽特别强调:“如果是长期虐待后伴随着最后一次严重暴力,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我不赞同以虐待罪立案侦查和定罪处刑。”她进一步解释,这样的罪名认定,不足以准确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评价其行为的实质,没有做到罚当其罪。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来定罪更符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更能体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张荣丽说,刑法学者主张用竞合理论来处理虐待中的重伤、死亡案件,虐待和伤害行为都存在时,择一重罪处罚。我个人认为可以同时以两个罪名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即使刑期较重的故意伤害罪,也不足以反映出行为人长期虐待受害人的内心的卑劣。伤害罪只是行为人的一次的行为后果,而虐待罪受害人是长期频繁地遭受行为人施加的“酷刑”。数罪并罚可以更全面准确地表达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彻底否定,在量刑上对家暴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打击。
张荣丽说,不断出现的虐童、虐妻惨案,令人发指、残忍至极的虐待手段,再次提醒我们,反家暴法必须落到实处,强制报告制度必须要在全社会进行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