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一系列初步规定,包括明确反对“大胃王吃播”“禁止诱导超量点单”“食品浪费要收费”等,一经公开便成为社会谈论的焦点。在立法机关对于草案的分组审议中,这些规定如何细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何起到更好的作用,亦成为讨论焦点。

食品浪费“怎么定”?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通过立法加强对食品浪费问题的监管,建立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很有必要。

根据草案,“食品浪费”的定义为“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在分组审议中,不少与会人员认为这一定义尚有完善空间,给出不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卫小春认为,该定义目前还比较原则,显得学理化,建议改为更明确的具体表述:“本法所称的食品浪费是指对尚可食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不必要的废弃,给国家、社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欧阳昌琼认为,目前定义过于概括、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浪费肯定不是仅限于餐桌上的浪费这一个环节,至少应该包括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和回收利用环节。“食品浪费,是指不按照节约标准、不合理生产、流通、消费和利用食品的行为。”他还建议,应当列举食品浪费的主要情形,加上“兜底条款”。

浪费行为“谁买单”?

根据草案,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对此条的可操作性,与会人员各抒己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淑娜认为,此条操作起来难度不小。“比如如何认定是浪费?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顾客到店消费都是‘上帝’,大概很少有餐饮店会拉下脸面收取所谓的处理费,这样说是否行得通?”

她还提示,此条可能为个别无良商家打开一个“敛财思路”,成了收费结账一个“固定项目”,“这样就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同样认为,此条实践中不好操作,且容易引起纠纷。他建议另外增加一条,“对餐厨垃圾处理费用实行按量阶梯收费”,以督促餐饮服务者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同时也可以防止学校和设有食堂的单位食品浪费。

谈及收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包信和还指出,现实中许多饭店规定了包厢费的最低消费金额,消费者为了达到这个金额,点的有些菜实际上是浪费掉的,建议增加“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包厢费最低标准”的相关规定。

预防浪费“谁来管”?

有关预防浪费的监管问题,草案规定,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视频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用餐;加醒用餐期间巡查,对有浪费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玉亭认为,此条前半部分很有必要,后半部分可再斟酌。他说,想象就餐时不断有人巡查关注,或会造成用餐不舒适。他建议删除“巡查”表述,改为“发现有浪费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

而对于更机制化的监管,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商务主管部门更多的是针对行业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直接监管,所以建议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该条的执法主体。”卫小春认为,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都列为执法主体,容易造成权责不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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