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野生动物园在微博发布一则官方声明称,10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北京野生动物园自驾游览区白虎展区发生游客非法闯入事件。所幸,因触发展区内安全防护装置,加上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全力施救,闯入者没有受伤。展区内的动物在工作人员驱离后退出展区,安全返回兽舍。闯入者被当地警方送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后,目前正在接受调查。(据10月24日中国新闻网报道)

当然,游客相对于动物园来说属于消费者,动物园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也就是说,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确保该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瑕疵或隐患。否则就要面临停业整顿等处罚,并应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权利义务都是有边界的,权利不可滥用,义务也有限度。如果消费者随意滥用自己的权利,甚至故意违反规则,不仅可能对带来的伤害自行担责,还可能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如果动物园猛兽区的设置符合安全标准,且尽到了提示、警示等管理职责,在游客擅自强行闯入猛兽区后,动物园也尽到了施救义务的话,其就不必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譬如此次游客闯入猛兽区事件,若施救没有成功,游客遭到猛兽撕咬而受伤或身亡,动物园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游客自行为其不守规则的非法闯入行为埋单。

事实上,游客非法闯入猛兽区属于不文明旅游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非法闯入猛兽区且与动物对峙的行为,显然扰乱了动物园的正常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由于游客具有重大过错甚至是全部过错,动物园管理者可在施救后要求涉事游客承担施救费等损失。而且,旅游主管部门还可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游客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

总而言之,游客非法闯入猛兽区不是探险,而是对公园正常秩序的破坏和挑战,是对规则赤裸裸的无视。对于这些行为,不能因为“恶小而不罚”,而应追责到底,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形成警示,让更多人养成文明出游的好习惯。(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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