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卖的是假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呢?

一对“好兄弟”铤而走险贩毒,然而他们万万没想到,通过“靠谱”狱友拿到的“货”竟是假的……近日,经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军(化名)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明(化名)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4万元。

“方军是我的小学同学,他一直都特别照顾我。有一天,他偷偷和我说有发财的路子,也就是他的老本行,卖毒品。他说他有门道搞到好货,我只需要出钱等着分红发财就好。刚开始我很纠结,但是冲着方军和我的交情,他又再三怂恿,我就把家里给我买车的3万块钱给了他……”冯明交代。

出于相信方军会“罩着”自己,以及想赚快钱的贪欲,冯明走向了贩卖毒品的不归路,他除了出资购买毒品,还在网上购买了电子秤和包装袋,用于称重毒品与包装毒品。此外,在明知是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他还开车送方军到交易地点进行毒品交易。

方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方军在获取到冯明的出资后,通过服刑期间认识的狱友,购得120克“冰毒”,打算“大干一场”。方军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线下交易等方式与多人进行毒品交易,收取毒资3000余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冯明处搜得“冰毒”102.91克,后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冰毒”成分为N-异丙基苄胺。这种东西与冰毒的外观相似,均为白色晶体,熔点和物理性质与冰毒也类似,但是并无刺激或兴奋作用,并不属于毒品。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方军和冯明对于自己购得的“冰毒”是假毒品并不知情。“方军和冯明将假毒品当做真毒品进行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然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承办检察官说。

方军与冯明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最后均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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