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招收学徒工是常态,那么,学徒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呢?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2021年3月4日,朱某经表哥介绍至谭某处学做移门,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3月9日,谭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家居建材公司,其本人系唯一股东。3月17日,朱某在协助谭某等人抬门时,被失衡倾斜的门压伤,谭某随即开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之后,朱某欲申请工伤认定,但谭某不予配合,遂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家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仲裁委以证据材料不足不予受理,朱某诉至法院。

该案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被告家居公司辩称,对原告在被告处做学徒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公司并无用工需求也未招聘员工,原告系在公司成立之前经人介绍来做学徒,公司也未向其发放过工资,故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本案中,根据朱某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朱某由家居公司招用、受家居公司管理、从事家居公司安排的工作,且工作内容系家居公司的主营业务。即使家居公司还未向朱某支付劳动报酬,亦不能否认双方已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学徒”关系在法律上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家居公司以“学徒”关系否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确认朱某与家居公司自2021年3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家居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学徒”顾名思义就是学习技能的人,其学习领域是以工人身份定义的。如果学徒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学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那么双方之间则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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