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审稿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此前“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的基础上,草案新增规定: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据知,此举意在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相互贯通。在此方面,草案还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在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方面,草案新增一系列措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同时,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
同时,草案加强了对职业教育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督导,职业学校校长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督导,职业学校校长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草案还规定,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草案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