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其中,在姜某辉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被告人姜某辉、吴某、张某敏等6人均曾任职于华为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吴某、张某敏首先提出利用华为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其K1智能儿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拢姜某辉等加入其“创业团队”。6被告人将其在华为公司研发的ifere电路原理图窃取并修改后使用在上海艺时公司K1智能儿童手表上,导致三项技术信息均被公开。二审期间,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给华为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2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两项天线技术均系华为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成,具有实用价值,华为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中,ifere电路原理图的各个部件虽是现有、公开技术,但各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告人使用两项天线技术申请的专利因不具有创造性被宣告无效,亦不影响该技术信息符合非公知性要求。因此,上述技术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姜某辉等6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华为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1662.43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吴某、张某敏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某亦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认为,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囊括了获取、披露、使用等多种类型,案情复杂。6被告人使用多种手段绕开华为公司的严格保密措施,但终究难逃法律制裁。本案明确了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的技术方案亦可具有非公知性,被诉侵权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此外,本案对专利创造性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联系与区别、部分使用技术秘密的损失计算等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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