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地位:在认可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的15个英联邦国家中,她作为国家元首的地位是受到宪法承认的。原先这些国家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或自治领地。英国6位,俄国4位,荷兰3位,卢森堡2位,西班牙3位,葡萄牙2位,瑞典2位,丹麦2位,奥地利1位,波兰1位,匈牙利1位,还有苏格兰、纳瓦拉、那不勒斯等已为人兼并的国家也出过女王,不过有些女帝王严格来说不能算是“继承”王位,而只能说是“夺取”王位,如俄国的叶卡捷琳娜等。
在今日的欧洲君主制国家的在位国王之中,有2个是女王: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她们都不是本国历史上第一个女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