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小区,除了地下车库的车位,还有59个地面停车位。建造这个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打算将这些地面停车位卖了,遭到业主们的强烈反对。

于是,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小区业委会起诉至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这些地面停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使用权应归属于自己。

但小区业委会觉得,其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涉案的59个地面停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绍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设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记者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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