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萧山的徐先生与王女士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俩相中了杭州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于是徐先生便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也就是大家熟悉的房贷。

合同约定,徐先生因购房需要向该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30年,利息、付息、罚息、提前收贷条件等内容均有注明。签合同时王女士也在场,并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承诺,申明该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好景不长,婚后二人矛盾不断,婚姻关系亦难以维系。去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两人在协议中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屋离婚后归徐先生所有,之后全部房贷均由徐先生归还” 。

近日,王女士突然接到了银行的催款电话,称其前夫徐先生多次逾期未还款,要求她和前夫共同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各类利息;若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将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拍卖房屋。

“离婚时明明说好房子和房贷都归他,怎么我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王女士很纳闷,她来到萧山区矛调中心咨询。杭州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郁佳佳解答了王女士心中的疑惑。

首先,银行与徐先生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女士签字承诺内容表明其同意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借款人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王女士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某银行发放贷款时,徐先生、王女士确为夫妻关系。而离婚协议中“房屋归男方,房贷也由男方独自承担”的条款实质上是夫妻二人作为债务人对于债务承担进行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否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还得视第三人是否知情或同意而定。

郁佳佳提醒王女士,就债权人而言,将原本由两个人共同承担的债务转为其中一个人独自承担会影响债权的有效实现,所以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王女士和徐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房产的共同债务进行了转移,却未获得某银行同意,因此对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仍有权要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郁佳佳解释说。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萧司 记者 王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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