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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出台《北海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
根据《实施办法》,北海市将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适当新建、鼓励改建、存量盘活、供需匹配、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进行租金评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调整一次。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在本次相关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或已立项的项目,以及改建和存量盘活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一管理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市辖区内现有的闲置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北海市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有改变房屋用途、未按要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违规经营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同时,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优惠政策或者违规经营,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的规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已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北海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准受理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