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广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介绍,草案总结提升广州市排水管理改革经验,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设施建设及其维护管理、排水活动规范、污水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禁止有毒有害污泥进入农用地

张建山介绍,草案针对薄弱环节补短板,统筹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调整范围,明确: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可以提供服务的农村地区,应当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覆盖范围,其他农村地区应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广州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永良介绍,草案修改建议稿特别增加条款,明确镇街、村和各级河(湖)长涉及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职责。

哪些污水可以排入公共排水设施?草案修改建议稿指出,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以内,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两类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一是生活污水,二是经评估可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其他类型污水。

此外,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建筑物楼顶应设独立雨水排放系统

如何打造海绵城市?张永良介绍,草案修改建议稿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多措并举防治内涝,同时落实自用排水设施雨污分流责任。

根据草案修改建议稿,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成的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以及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时,统筹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未按要求改造的,最高可处以罚款10万元。

此外,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违者最高可处以罚款10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工地内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工业生产产生的空调冷凝水、游泳池换水或者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温泉池排水可以达标排放至雨水管网或者自然水体。

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以内,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危险废物等三类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罚款处罚。(记者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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