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交易市场存在的“刷单炒信”现象,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包括“刷单炒信”在内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收到了很好的社会警示效果。
“刷单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及分享经济领域,以虚构交易、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的行为。依据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刷单炒信”有“正向”和“反向”之分。前者制造虚假流量、销量,虚构好评,提高刷单方竞争力,而后者以损害、降低竞争对手的信用和评价为目的,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技术化、规模化、隐蔽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链。在公布的一件典型案例中,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注册多家公司,招募数十名员工,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业务,借助一些专用刷单软件为“有需求”的商户刷单,完成虚假交易,助其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从2018年9月到2021年4月,当事人共刷单295万单,刷单商品总金额近3.6亿余元,获利超过370万元。
“刷单炒信”这一黑灰产业越“兴盛”,对社会的危害越大。法律界人士指出,“刷单炒信”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而商家通过信用炒作获得的“良好”数据不具真实性,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将直接侵害其知情权。二是侵害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交易中,好看的数据具有更强的流量吸引力,而流量越大,商家的竞争力越强。一些商家“刷单炒信”制造“好看”数据吸来的流量,事实上是对那些诚信商家流量的掠夺。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反向“刷单炒信”抹黑同行,就是更直接的不正当竞争了。三是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刷单炒信”的本质是虚假交易,这种交易不可持续,一旦被买家知悉内情,他们将不再信任这家平台,选择用脚投票。四是对网络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体系及整个社会诚信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网络经济是信用经济,“刷单炒信”行为是对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经济健康发展的直接挑战。诚信者受制,作假者受益,网络交易市场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导致网络生态失衡,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正是意识到“刷单炒信”的社会危害,我国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治理力度。从竞争法规制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将“刷单炒信”及其帮助行为定性为虚假宣传,明确了上述两类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同时增强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形成了对“刷单炒信”从定性到制裁的完整规制框架。从行政执法角度看,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相关规定,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当然,要根治“刷单炒信”这一网络恶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还需要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要形成政府部门统筹调协、平台企业技术支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的局面,建立跨平台、多维度、全方位的治理机制,令违法商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使其他商家“不敢刷、不能刷、不想刷”,让诚信回归,推动电商市场步入规范健康发展轨道。(胡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