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日电 据最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指出,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面对逃避、对抗执行行为时积极主动、因案施策的经验做法,体现了执行干警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的执行智慧。人民法院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起到了对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新时代执行干警司法为民、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下一步,全国法院将继续加大对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集中力量执结一批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的案件,推动高效为民专项执行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1:龚某等与珠海市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2020年4月底,珠海市某餐饮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仅向员工发放了1000元的生活费。后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向龚某等48名员工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30万元,2021年4月25日,龚某等48名员工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该案诉讼程序时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有逃避债务的嫌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通过实地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总经理李某、财务总监万某接受调查发现,李某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其后,执行干警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但李某表示已如实向法院申报,并无财产可履行义务。经执行干警现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公司并非无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并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某饮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当即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支付150万元,剩余80万余元分两月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到实处,将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涉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做到优先执行、优先兑现,用足用好调查和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更快履行欠薪义务,全心全力为“护薪”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2: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吴某甲等7人申请执行陈某乙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吴某甲等7人申请执行数额12万元,陈某乙支付了7万元后,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剩余5万元的义务。2021年初,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陈某乙长期与其妻子在当地经营家禽生意,执行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突击前往一百余公里外的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货物、收款二维码等物品进行拍照固定,后将被执行人陈某乙带至最近的乡镇派出法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被执行人陈某乙承认其与妻子从事家禽生意每月均有利润,因其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故使用妻子名下的微信收款码收账。经调解,吴某甲等申请执行人与陈某乙达成每月至少支付2000元的和解协议。数月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仅履行两期付款义务后拒绝继续履行。合浦县法院经研究,向被执行人陈某乙发出《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全部义务,否则将对其司法拘留15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按拒执罪处理。同时,合浦县法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发出《关于陈某乙已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告知及协助敦促陈某乙履行生效裁判的函》,请村委会协助敦促陈某乙履行生效裁判,并提醒村委会在协助敦促中注意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陈某乙在收到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的次日即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在执行法院见证下,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合浦县法院随即解除被执行人陈某乙的全部限制措施,并致函其所在村委会通报其已自动履行完毕的情况,对村委会的协助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准确固定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完整证据链,在被执行人符合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拒执罪的情况下,考虑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不懂法,不清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具体法律后果,执行法院向其严肃、充分的释法说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法律文书,同时借助当地村委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功能,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最终促成案结事了。合浦县法院在疫情期间,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注重善意文明执行,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本案以最小的执行成本成功执行完毕,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3:殷某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徐某与殷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殷某娟需偿还徐某借款83万元及利息。但殷某娟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徐某遂向余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殷某娟虽多次作出还款承诺,但届期均未履行,且有逃离住所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2021年初,申请执行人徐某遂以被执行人殷某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刑事立案后对被执行人殷某娟作出逮捕决定。2021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媒体对该案开展“余江‘猎狐’拘捕进行时”直播活动,观看量突破了60万人次,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被决定逮捕后,被执行人殷某娟的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典型案例,且法院以案说法,通过与媒体深度合作,采取网络直播、全程见证抓捕等新媒体形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氛围,具有极强的教育意义和社会影响,真正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
案例4: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案情简介:中国民生银行分别诉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欠款纠纷案,在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等人串通各自亲属在法院保全前以各自房产为虚构的借款设定抵押并进行了公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了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的两处房产,其亲属则以抵押权为由申请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此外,其亲属以虚构的借款在异地起诉,并取得了生效判决,其持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抵押借贷存疑,执行法院向两案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就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等法律规定作出释明,各当事人仍坚称抵押借贷真实存在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后执行法院调查确认,所谓的借款在出借后经过二十余次流转最终又回到了出借人处,借贷的事实并不成立。执行法院对两案被执行人虚构债务、虚假抵押、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做出了总计罚款60万元的决定,因虚假诉讼取得的判决亦被再审撤销。2021年3月,苏州中院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本案根据联动机制实现快移、快侦、快诉和快审。移送起诉期间,被执行人丁某杨夫妇将其所涉全部债务履行完毕。2021年4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各被执行人从拘役六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2021年以来,全国法院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并协调公安、检察等单位专题会商,对案件立案标准、证据采信、是否构罪等核心问题提前达成共识,充分凝聚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对拒执案件快移、快侦、快诉、快审,充分发挥了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优势,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并通过集中组织旁听拒执罪庭审的方式在社会上起到了“判处一例、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5:李某某利用电商平台规避执行案
案情简介: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过传统调查和网络查控措施,未查到李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故拟对诉讼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李某某持有一商贸公司75%的股权份额进行处置。因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股权评估无法进行。后经执行法院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资源进行调查,发现该商贸公司注册有“某光阴旗舰店”微博账号,账号内发布的信息均与童装销售有关。执行法官又在淘宝、京东电商平台上发现该网店,并确认“某光阴旗舰店”就是由该商贸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开设。经过进一步关联查询,执行法官还发现该商贸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有另一家名为“某花开童装旗舰店”的网店。经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两家网店的交易流水,“某光阴旗舰店”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的营业额为1773667.81元,“某花开童装旗舰店”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的营业额为7542580.03元。据此,执行法院判断该商贸公司的股权具有一定价值,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和告诫,被执行人依然不理不睬,后执行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家属随即代李某某主动履行了相应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中,南海区法院在用足用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资源,另辟蹊径、深挖隐藏在公司背后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并因案施策,通过采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的执行措施,有力震慑了被执行人,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今,电商网店已经相当普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仅在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上就有超过一千万家网店。因此,法院执行工作不能仅停留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传统类型财产的查控,而是要用足用活执行手段,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资源,对被执行人潜在的新类型财产线索充分挖掘,坚决打击那些挖空心思藏匿、转移财产并企图蒙混过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决不能让互联网变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温床。
案例6:深圳某甲科技公司逃避执行案
案情简介: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15日,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欠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5000元,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分期支付至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执行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调解书依法冻结并扣划了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5625元,并在扣除执行费用后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但处理款项期间,执行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以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四件,即贺某红等四名劳动者与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执行标的额共计120399元。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9年5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龙华区法院经审查,在该上述四案执行过程中,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账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通过另案诉讼调解的方式将属于该公司的应收账款195000元约定支付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某个人账户,以达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并已实际转入50000元。该公司行为直接影响了上述四案的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了贺某红等四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龙华区法院依法对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权某某罚款人民5万元,并将该公司与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执行到位的款项划拨至上述四案,保障了四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以“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掩饰,逃避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综合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主动进行查询,发现并掌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既保护了另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审执信息化平台在执行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实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案例7:韩某龙等10人申请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韩某龙、陈某祥、徐某金等10人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归还韩某龙等10原告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浦东新区一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执行中,浦东新区法院前往涉案房产所在地张贴拍卖公告及裁定并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黄某母亲表示其无法配合搬离,并情绪激动,表示誓与房屋共存亡。为了缓解案外人的对抗情绪,避免激化矛盾,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对被执行人黄某和其母亲进行劝解并释明强调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因说理工作无效,2020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黄某被司法拘留15日。此后,其仍然表示拒不搬离,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并继续阻碍法院执行。浦东新区法院研究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众多,且多系六十岁以上老年人,体弱多病,有部分靠领取失业金生活,因此决定由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局启动绿色通道,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刑事自诉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方式寻求救济。2021年6月24日,刑事审判开庭传唤被告人黄某,经庭审训诫和释明风险,被执行人黄某当庭表示悔过,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恳请法院从轻处理。截止2021年9月30日,涉案房已拍卖成交,足够覆盖十位申请人的所有债权本金及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腾退成功的财产处置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且多为老年人,系争借款也均系申请人的养老和治病钱,是事关百姓民生的涉众案件。本案中,浦东新区法院耐心释法的同时,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搬离、拒不配合的行为,采取逐步升级的惩戒措施,环环相扣,前后衔接,为追究拒执罪打下良好的铺垫,符合比例原则和实体公正。本案中,通过打通拒执罪的申请人自诉启动模式,由执行部门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再由刑事审判庭与执行局部门之间就被执行人的违法情节进行协调和研判,刑事审判庭依法进行裁判的体系化流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案例8:韩某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00万元及利息。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走访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将其名下所有的14套房产在法院查封后出售给公司员工,且被执行人通过设立新公司继续销售产品、收取货款,逃避法院的执行。青岛中院及时将本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的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立案后对被执行人韩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在强大的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约4500万元交至法院,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因被执行人及相关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故意逃避执行,青岛中院对此重拳出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裁定罪的法律责任,面对巨大的威慑力,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及案件申请人,及时履行其全部巨额债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势,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