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94号令,供应商应该先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法提出质疑,质疑答复超期或者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所属本级预算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上文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关于质疑的相关规定,那么投诉环节又应该如何处理呢?记者近日对话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请大家继续关注。
问: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期限是什么?
答: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提出投诉的时间应以直接送达时间为准;快递邮寄投诉的,以快递寄出邮件的日期为准;网上投诉的,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指定格式投诉书及相关附件,以网上收到投诉书的日期为准。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问:供应商提起投诉的途径有哪些?
答:供应商有线下提交和线上申报多种途径可以选择。线下提交投诉书可以到所属级次的财政部门。线上申报有以下三种:一是登录兰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lanzhou/),选择部门事项-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二是登录“兰州市财政局-快速通道(政府采购)-服务交流(兰州市政府采购在线投诉处理电子平台)”提交;三是登录“兰州市财政局-办事大厅-政府采购在线投诉”。除此以外,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问:供应商提起投诉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人可以登录“兰州市财政局-网上办事大厅-下载专区”下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其具体内容为: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据实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问:供应商提交完整、规范的投诉书以后,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是多久?多久作出处理决定?
答:兰州市财政局受理政府采购投诉时,对于线下提交投诉书的,一般于当日或次日告知供应商投诉书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将告知不受理原因。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时间不包括在内)。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问:偷拍到的材料,可以作为投诉书中的“证据”吗?
答:不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作为投诉“证据”。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财政部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如何做出?
答: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向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发送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以正式公文形式印发,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
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提起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问:供应商如何得知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
答:财政部门会书面告知投诉人,并且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拟被处罚人,并告知相应的权利。处罚结果会书面通知被处罚人,并应将处罚结果同时发布在信用兰州网站。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整理成卷,案卷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问:如果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答:供应商对具体处理决定不服的,以信访程序处理以后,可以依法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蒋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