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医保局公布6家带量采购药品中选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理结果,对全部区域均未维护配送关系的2个中选药品,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撤网;对部分区域未维护配送关系的6个中选药品,涉及区域采购协议予以撤废,涉及约定采购量予以核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月份举行的深化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改革进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强调,未来将进一步推进集采提速扩面,同时明确到2022年年底,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合计数在每个省份均达到350个以上,高值医用耗材品种数达到5个以上,使集采成为常态,稳定社会预期。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保障好药品质量和供应。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我国为解决群众“看病贵”“药价贵”问题而打的“组合拳”,这一制度通过发挥“团购”效应,压缩流通环节不合理费用,从而大幅降低药品价格。改革的初衷,是要解决影响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改革的过程,也必然会触碰到小部分人的固有利益。要让这一制度真正释放出改革红利,惠及亿万百姓,需要政、医、企等各方齐心协力。
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还未实现常态化之前,地方采招中的药企断供现象时有发生,处理措施也通常是对个别药品小范围内“撤销挂网”“退出采购平台”等,对一些大药企的威慑力不强。为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提出对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其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被列入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自从“华北制药集采断供失信事件“后,各监管部门开始严格把控集采的后续供应情况。想当初华北制药的布洛芬缓释胶囊断供被山东省医疗机构强烈反映,其业绩、股价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企业还被列为典型案例出现在官方通报中。
既然有信用评级制度约束,药企为何还敢冒失信风险不履行承诺?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些药企投标时对自身产能、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考虑不充分,拿下订单后消化不了,成本超过预期,只能采取失信断供手段。但是,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药品供应关乎亿万百姓健康,岂能说断就断?
此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虽然已经出台一年多,但威慑效应尚未完全显现,有的药企在以往的招采中“习惯性失信”,觉得反正丢了这一单,还有下一单,对失信造成的后果缺乏充分、客观认识。甚至有个别药企完全无视社会利益,手握部分垄断性产品自认为“奇货可居”,还想玩店大欺客那一套。
企业的正常利益、长远利益需要保障,但药品并非普通商品,因其特殊性、稀缺性,企业不能只盯着自身一时利益而忘乎所以,更不应食言而肥,罔顾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