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多地出现高温天气,部分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患上热射病甚至不幸死亡的消息不时见诸媒体。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热射病后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据媒体报道,在患热射病的劳动者中,能真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少之又少。

我国将热射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而且2012年起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现实中,之所以成功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并不多,除了部分劳动者不知晓热射病属于职业病外,还受制于劳动关系认定难、职业病诊断证据提供难。

工伤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其中最为关键的前置条件是须有劳动关系的存在。而现实中,不少建筑工人以及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一旦患上热射病,往往无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顺利完成工伤认定。根据认定程序,劳动者患上热射病申请工伤认定时,首先需要对所患热射病是否属于职业病作出诊断。劳动者应提供自己高温作业的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证据材料。由于这些材料多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而一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致使患上热射病的劳动者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

热射病工伤认定制度不能成了摆设。一方面,要扫除劳动关系认定障碍。相关部门在规范用工管理、引导劳动者尽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对未有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秉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劳动人事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业务联系等因素综合评判,尽量将其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要化解职业病诊断证据材料提供难。相关部门不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并落实在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有为患热射病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定义务,织密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保护网”。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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