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公司诉至法院称,员工李某在职期间保有其人事章,多次违反单位《专用章管理办法》,为自己多发12个工作日工资;擅自在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上加盖人事章,造成公司向这二人发放工资及年终奖14万元,其行为严重违纪,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李某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由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对于“重大过失”的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确实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向其支付12个工作日工资,且依据李某提供的邮件截图可以看出向两名员工发放工资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因此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因素酌情确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 因过失造成公司损失 员工需要全额赔偿吗)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姚媛 唐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