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单位会选择居家办公,工作时间也可能和往常的固定时间不同,这些变化在特殊情况下会带来一些法律方面的后果。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员工在出租屋办公时不幸猝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家属和人社部门各执己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

2019年8月7日,张某与鹏宇公司签定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鹏宇公司财务岗位工作。2020年春节放假,正值疫情防控期间,鹏宇公司需要财务和营销配合工作,张某按公司要求于1月30日从上蔡县家中回到驻马店市区。当日16时左右,张某到鹏宇城项目售楼部为客户办理补款业务后返回出租屋。18时19分,张某在出租屋内用微信向公司出纳刘某发送了当日收款财务报表。双方工作交流到20时32分。

20时48分,母亲刘某真与张某微信联系,3分钟后,刘某真突然联系不上儿子。刘某真觉得很异常,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时,消防人员已将张某出租屋房门破开,发现张某在房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猝死。

事发后,刘某真向驿城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受理后,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刘某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系鹏宇公司职工,春节期间按公司要求到单位上班,因疫情原因在出租屋内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驿城区人社局的决定应予撤销。

驿城区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认定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工作时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正常上班时间。2020年的春节正是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张某按照公司“随时待命、随叫随到”的工作安排,回到驻马店。值守待命期间,张某存在随时提供劳务的可能性,猝死前一个小时,他仍在和同事商讨工作,该时间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产生和存在,并处于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这样的特殊时期,张某在出租屋从事单位安排的任务,出租屋就是他的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不予认定的决定适用行政法规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人大代表侯灵敏表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本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首先,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宽掌握,不应拘泥于传统意义上的正常上下班时间,应该按照劳动者是否处于用人单位监督、指挥下并受到约束的时间予以认定。其次,职工因疫情防控政策、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等特殊原因,其部分工作在家中完成,居家办公地点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本案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关怀。(记者 周青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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