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济南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占到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计划新增20.5万套(间),租金不高于市场价的90%,重点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十四五”期间,济南计划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得到缓解。
济南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80%;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可建设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可结合实际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年涨幅不超过5%,租金标准向社会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租金优惠比例由建设或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优惠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执行。
《实施意见》提出,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利用地铁上盖物业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住宅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轨道交通站点2平方公里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优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以及商业商务聚集区周边已收储的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租赁型公寓。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各工业项目对应的厂前区用地集中设置、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参与盘活政府、企业及个人闲置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