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在中国,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存主刑期满后执行。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1月25日上午,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吴亦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北京朝阳法院通报显示,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酒后进行淫乱活动。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

吴亦凡长着一张亚洲面孔、说着流利的中文、演艺事业也主要在中国国内,但他却是出生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加拿大籍华人。说白了,吴亦凡不是中国人,而是加拿大人,这是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前提。再者,“驱逐出境”不是主刑,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则除了驱逐出境之外,还包括较为常见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在对被告判处主刑的时候,可以同时附加“附加刑”,比如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样,附加刑也可以独立使用,比如只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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