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多轮征求意见以及15届143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主要对六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优化。

据悉,由于年广州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征拆体量迅猛增长,现行政策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求以及民众预期。非住宅补偿方式、非住宅奖励标准等问题反映较为迫切,同时以市人大常委会对文件进行合法审查为契机,广州随即有针对地开展了文件修订工作,使之更加贴合现阶段城建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

——调整公共利益需要范畴

较之现行规定,《实施办法》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容,对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作出相应调整,新增“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的需要”的条款,使之更加贴合法律规定。

——新增非住宅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

出于由各区灵活自主制定的考量,此前广州对非住宅奖励标准未做规定。现《实施办法》明确,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统一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非住宅奖励标准,实现“数出有据”。

——创新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

现行政策仅规定房屋征收可以选择货补偿或产权调换,实际上产权调换可以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间(例如住宅与住宅、办公与办公),也可以是不同用途房屋之间(例如住宅与商业、商业与工业)。《实施办法》突破了现行产权调换做法的壁垒,落实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制度,在征收双方协商一致并等价值交换的前提下,征收非住宅可实行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

——明确非住宅征收的临时安置费标准

在已制定住宅临时安置费内容的基础上,参照其给付做法,《实施办法》首次设立非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每年公布的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以及支付期限(货补偿给付3个月、产权调换给付至回迁之日止)。

——调整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旧实施办法规定了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可给予一定补偿。为确保与省、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定衔接一致,也体现尊重历史、利民惠民的工作初衷,《实施办法》将可给予补偿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建设时点延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

——提高住宅搬家费标准

考虑到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水等因素,并结合各区实际,将该标准由每户不低于2000元上调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作者:李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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