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日课间休息时,初三学生小杭邀请小彤到操场打棒球。运动过程中,小杭投掷的棒球击中小彤面部,致其两颗门牙被打掉。经医院诊断,小彤部分牙冠折断,建议进一步修复处理。小彤表示,自己没有棒球基础,小杭没有向其提示运动风险及提供防护面具,导致自己身体受伤,小杭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前期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小杭及其监护人辩称,小杭在征得小彤同意后,双方自愿打棒球,小杭并没有任何过错,双方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学校辩称,校方有严格的规定,多次强调禁止在校内私自进行危险性的体育活动,不允许学生携带球类到校。小杭私自将棒球带到学校,事后校方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小杭和小彤违反校规私自参与棒球运动造成损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杭承担主要责任,小彤作为参与者承担次要责任。小杭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学生在校内的课间休息期间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棒球运动,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各方具体责任比例为小杭监护人承担60%,小彤监护人承担30%,学校承担10%。
法律提示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按照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损害。认定自甘冒险是有前提的,即当事人对于自身能力及文体活动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但仍自愿参加。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杭和小彤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辨识棒球运动的危险性,也不能完全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因此小杭及其监护人辩称本案适用自甘冒险规定缺乏依据。
自甘冒险规则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认定,从而既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和管理秩序,又促进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标题:初中生相约打球受伤能否认定“自甘冒险”)
(作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张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