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公共收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9月8日,《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针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一:不得限制供水、供电等】
长期以来,个别物业限制供水、供电等手段催缴物业费的行为颇受争议,此次《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可以按月、季度预收,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若采取上述方式催缴物业费,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二:公共收益】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此外,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公共收益具体包括:
●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记者了解到,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条例》规定,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其收支账目等会计资料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异议的,有权查询相关账簿。
【关键词三:配备应急物资】
《条例》明确
,物业有义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应当配备
此外,物业服务人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及时采取措施,会同业主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助,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人在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的活动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落实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措施,积极开展自救。(河南报业全媒体记者 樊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