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人员犯罪可减少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将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同时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指导意见中针对弱势人员的表述,引发公众关注。比如,对于未成年犯罪,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让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是公众的期待,维护了社会稳定,更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越严越好不等于没有人性化,还需要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但从来没有同样的刑事案件。即便是犯罪后果相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尽相同,采取的犯罪手段和恶劣程度也有差异,犯罪后的反应和表现也不一样。特别是犯罪主体为弱势人员的,如果不考虑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审判量刑时与正常的成年人等同,容易造成不公平。

因此对弱势人员减少基准刑,非但不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反而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巨大努力。对比2017年下发的《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这种进步更为明显,“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都是这次新增。至于减少基准刑的幅度,则是基于司法实践得出来的,比如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至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至50%。没有人会因为减少基准刑而选择犯罪,但相信特殊人群犯罪者会因为减少基准刑而感激法律的善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一方面,因为其是弱势人员而减少基准刑;另一方面,谁要是对弱势人员犯罪,则可以增加基准刑。正向保护与反向保护相结合,一减一加之中,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也更容易让人理解什么是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

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意义重大,期待各级法院、检察院切实提高规范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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