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花67200元买了24瓶假茅台之后,很快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商家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9月8日,东城法院发布消息,以韩某“不属于消费者”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涉案的假茅台也依法处理,没有退回商家。法院表示,商家售假的线索已经转递给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提出,要对涉案酒水进行鉴定,以判明真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这24瓶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商贸公司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他们说,韩某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假茅台,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商家强调,韩某购买假酒后,很快就提出索赔,而且录像、询价、故意挑选茅台酒、要求开收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等行为,明显与一般消费者不同,属于异常的购买行为,买假酒的目的就是盈利。商家还表示,韩某以相同案由、类似手法在不同法院高频索赔,涉案金额巨大,是有组织、有预谋地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经检索关联案件,2016年至2021年,韩某在全国各地法院存在三十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其中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为由提起的诉讼近十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商贸公司作为涉案酒水的销售者,没有证明它在进货时查验了涉案酒水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也没能证明作为销售者,它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审慎注意义务,售卖假酒的行为,应视为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销售。而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这种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他在一定时间内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因此,韩某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他大额购买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定,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行为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属于消费者,韩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涉案酒水不宜退还被告再次进入市场流通,依法予以处理。遂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韩某货款672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也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追究制裁,通过共同治理的方式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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