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2号(财税金融类114号)提案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回应了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性保险机制的提案。
关于合理确定保险年限的建议,《答复》表示,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修期(质量保证金留置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与缺陷责任期之间存在较大空档期,在现行缺乏有效制约手段或赔偿机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维护保修责任无法得到落实。
根据《答复》,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实现了建设工程保险期内的质量保障,有利于后期维护保修工作的开展。目前,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地区结合当地政府要求探索开展的试点保险期限为10年。今后工作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指导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保险期限。(作者:陈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