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与佛山新市民朋友息息相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居所报送人(房东、企业等)不报送租客信息将面临罚款。
根据《条例》,非本市户籍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所报送人,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口需向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及居所地址、类型和入住、搬离时间等信息。
《条例》也确立了居所报送义务人。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不得为其提供居所。
《条例》规定,居所报送人可通过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化自助申报平台,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也可以到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地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条例》,非本市户籍人口向居所报送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居所报送人未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予以相应处罚,逾期不改正者将被处以罚款。(作者:张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