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往往成为“离婚大战”的争夺焦点。民法典颁布前,离婚后8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的规定是“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颁布后,法律的规定改成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考虑”到“尊重”,法律规定的细微调整蕴含着大不同,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法律的温度。
近日,息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一团队办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吕晓云以一名母亲的细腻与洞察力,依法妥善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保障了未成年人拥有健康成长的环境。
2009年,王某(男)与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0月,两人举行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012年相继生育长子王甲、次子王乙。有了孩子后,王某长期在上海务工,于某在家照顾孩子。为解决长期分居问题,于某来到王某务工地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的感情不但未加深,反而因琐事多次争吵。2019年,王某一怒之下回到老家,而于某则一直留在上海工作。此后,双方一直分居,期间很少联系,感情走向破裂。
2021年8月,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于某将王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考虑到案件涉及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承办法官吕晓云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希望能够进行调解。但两人各有各的坚持,都认为孩子更适合跟自己一起生活。
就在两人为抚养权争执不下时,承办法官想到了孩子。两个孩子均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法律规定,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了解未成年及其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经济能力等情况后,应当妥善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于某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已采取了不少过激行为,审理该案件,情理或许比法理更有说服力。考虑到这些因素,法官决定先征询两个孩子的意见。在向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后,王某和于某对此表示理解,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
在速裁办公室,承办法官见到了两个孩子。在法官阿姨的轻声细语中,两个孩子逐渐放下了紧张和戒备,也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想法。虽然他们很爱母亲,但还是更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不想突然改变生活环境。
得知两个孩子的想法后,王某和于某也转变了态度,“娃想跟谁就跟谁,尊重娃的意愿。”王某不要求于某支付抚养费,并且保证于某享有适时的探望权。
达成调解后,吕晓云反复叮嘱王某和于某:二人虽然分开,但这并不会改变孩子是双方儿女的事实,两人都有抚养义务,必须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成长环境。至此,一桩家事纠纷圆满解决。
法律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记者 周青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