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即将开启,不少人已经确定了出游计划,不管是远游还是郊区行,安全意识不能放松。
为了吸引眼球,不少旅游景区的游乐项目花样繁多,其中不乏一些不合法、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22岁女子肖某近日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较场尾海域游玩“飞鱼”项目时身亡,敲响了游乐项目安全的警钟。三名项目经营者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飞鱼”是一种水上网红游乐项目,启动速度非常快,行驶过程中橡皮艇会立起与水面呈90度,游客飘在半空中体验惊险刺激的感觉。但这种游乐项目本身属于非法娱乐项目,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今年7月,深圳市大鹏新区安委办曾组织清理“飞鱼”的联合整治活动,对辖区范围内的项目予以取缔。
为游客提供游乐设施安全保障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玻璃栈道、蹦床、跳伞等网红游乐项目越来越受欢迎,不少景区和游乐场所争相开设,以满足人们追求刺激、挑战自我的需求。然而,这些网红游乐项目本身存在不小的安全风险,而且很多都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
景区和游乐场为了生存发展,扩大知名度而引入或打造网红游乐项目本无可厚非,但任何时候都应以游客为本,以安全为红线、底线,绝不能忽略游客的人身安全。
安全无小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容不得半点侥幸。一方面,景区、游乐场要严格自律,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安全管理的每个细节,在使用和管理游乐设施时必须依法按规;另一方面,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游乐场游乐设施的监管力度,对于违法游乐项目“严抓严管、严处严罚”,严格游乐项目准入门槛,而且要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严格审核其上岗资质。对于游客来说,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出游时选择安全可靠、手续齐全的游乐项目参与。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系牢游乐设施的“安全绳”。
(原标题:打造“网红”游乐项目须系牢“安全绳)
(作者:谢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