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李潇与妻子张蕊离婚并约定,二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不到两个月,张蕊突发疾病去世。对于房子的归属问题,李潇和曾经的岳父岳母起了争执。李潇称,当初他和张蕊是为了买二套房而“假离婚”,如今他要拿回婚前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但两位老人认为,离婚协议写得明明白白,那套房子早已不再属于李潇。

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对于涉案房产的归属,经过共有权确认和遗产继承两个案件的审判,最终有了结果:房子归两位老人,他们须给付李潇房屋折价款80万元。

为买二套房自称“假离婚”

协议约定首套房归女方

共同出资买房,是在北京打拼的李潇和张蕊的心愿。二人在恋爱期间就一同看房、选房。同时,也盘算着各自家庭能出多少钱、谁来贷款等细节问题。

2015年9月,李潇和张蕊经过精挑细选,相中了位于房山区的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房,房款302万元。按照之前的商议,首付款182万元中,李潇负担112万元,张蕊负担70万元,并以李潇名义从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20万元。

一次性拿出100多万元的首付款,对于刚工作没几年的李潇而言无疑是笔巨款。和很多年轻人一样,李潇的父母拿出了半辈子的积蓄帮衬儿子。

之后,李潇和张蕊共同还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该房屋为二人按份共有,李潇占比60%,张蕊占比40%。

2016年3月,28岁的李潇和26岁的张蕊登记结婚。房子的问题解决了,二人又面临要不要孩子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回到了房子上面。

李潇说,他婚后想要孩子,而张蕊则认为要先把双方父母接到北京来养老,不管怎么样,都要先买个大房子。此时,一个购房机会摆到了二人面前,李潇的单位有福利分房。“我就和张蕊办理了离婚手续,想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第二套住房。”

2017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前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一辆小汽车和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又签订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签署……”虽然事后李潇称二人是“假离婚”,但白纸黑字,李潇和张蕊在法律和事实上已是真离婚。

女方突发疾病离世

第一场官司确认首套房归属

李潇说,他与张蕊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出资购买第二套房产,并交纳了购房定金2万元。然而,意外不期而至。

2017年4月5日,张蕊因颅内感染住院,第二天不幸去世。张蕊的突然离世,不仅让亲友陷入巨大悲痛,也让一场纠纷浮出水面: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该归谁?李潇办理完张蕊的后事,和自己的前岳父岳母发生分歧,李潇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两位老人起诉至房山法院。

“那不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我俩无法承担购买二套房产时的高首付及高贷款利率,经咨询房产中介人员,我们决定以先‘假离婚’事后再复婚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有关购买二套房的相关规定。”李潇在法庭上直言不讳,他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并判决他和张蕊的父母按份共有,分别为60%和40%。

李蕊父母反驳称,李潇所谓的“假离婚”只是其单方陈述,没有证据显示和买二套房有关。“就算是为了买房时少支付首付和房贷利息,李潇也知道或应当知道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公证的法律后果,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离婚就是离婚。”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确认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即便李潇所言属实,其离婚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潇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即房屋确认归属张蕊。

房屋遗产如何分割

第二场官司男方获80万折价款

虽然最终房屋确认归属张蕊,但她已去世,涉案房屋作为遗产如何分割呢?两位老人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和李潇再次对簿公堂,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李潇配合过户腾房。而李潇也不甘心,涉案房屋有其父母的心血,他也希望能够为父母拿回养老钱。

两位老人认为,他们是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女儿去世后有权继承该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明确,因张蕊去世后未留有遗嘱,而且其父母同意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故涉案房屋应由张蕊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各继承50%的份额,剩余贷款113万多元也由两位老人偿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潇向法庭提交了一些证据,包括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票据,以及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还贷,为张蕊支付医疗费用、购买墓地的丧葬费用等证明材料。

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认为李潇和张蕊在登记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双方存在互相扶助的情形,而且涉案房屋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还贷,李潇在登记离婚后及张蕊去世后仍偿还了部分贷款。另外,李潇为张蕊支付了医药费,女方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李潇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院认为,李潇亦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法院认为,在涉案房屋由两位老人继承的情况下,应当给付李潇适当的房屋折价款。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二人的出资数额、还贷情况,涉案房屋购买价格、剩余贷款,并参考同地区、同地段、同户型房屋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予以酌定。

2019年8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两位老人各继承50%份额,并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李潇协助两位老人过户登记。两位老人给付李潇房屋折价款80万元。

法官释法

两个案件的判决并不矛盾

第二起案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0万元,是否意味着否定了二人离婚登记以及签订协议的效力?

“判决结果没有否认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的效力,也没有否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冯淼是第二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本案中判决男方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并非认可了男方所说的‘假离婚’的情况,而是因男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对女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以及女方去世后男方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等。”

冯淼说,如果男方所称的“假离婚”的情形真的存在,那么男方和女方对于“假离婚”所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均存在过错,且其父母亦知晓该“假离婚”的情况下,仍要求将房屋作为女儿的全部遗产予以继承,有违公平原则。

冯淼认为,法院虽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0万元,但考虑到房价上涨等因素,这一份额少于按照房屋系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应当分得的财产金额,这也是男方为其所谓的“假离婚”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法院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法官提示

“假离婚”风险自担

鉴于房屋限购政策、车辆购买需取得购车指标的政策,部分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相关政策,但实际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不能因双方感情未破裂,双方约定复婚等内容而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限制双方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虽然法院在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时,应当从该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予以审查,根据证据规则,主张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因家庭生活有其私密性,主张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较难提供相应的证据,因“假离婚”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只能双方自行承担。(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原标题:“妻子”突然离世 他们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归谁 “假离婚”引发两场房产官司)

(记者: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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