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的时候,样板间、户型图都很漂亮,可到了房子快交付时,购房者却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符”,该怎么办呢?近日,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损失10万元。
两年前,于某相中了杭州某预售楼盘,并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位于一层,总价400多万元。合同附件一中,房屋平面图显示这户型厨房有两扇窗户,正对设备平台的窗户较大,厨房东侧窗户较小。平面图左下角附注:“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门窗仅作示意,具体门窗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双方认可实际交付现状为准。”
就在房屋快交付的时候,开发商告知于某,该套房屋在交付时,会比合同附件平面图里标注的少一个窗户,厨房东侧那个较小的窗户没有了。
于某表示自己是在看到该户型平面图显示厨房有两扇窗户可以通风、不怕受潮之后,才选择购买的,要求开发商补做一扇窗户。双方沟通未果,于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开发商辩称,合同附件平面图显示的窗户数量与厨房实际窗户数量不符,是工作人员失误将图纸贴错,实际上的平面图纸中,厨房只包含一扇窗户,且不影响厨房的功能和使用。房屋虽未交付,但图纸已经在主管部门备案,无法补做窗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附件系案涉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附件中虽附注“房屋平面图中门窗仅作示意,具体门窗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双方认可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但门窗有无设置并不属于“仅供参考”的内容。同时,开发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此后交付的房屋不设置厨房东侧的窗户,构成预期违约,于某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厨房东侧是否设置窗户,对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
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价格、违约程度,判决开发商赔偿于某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