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在耒阳市某路开设了一间粮油食品店,附近居民平常会到该粮油店内打麻将或字牌,何某某收取5元/位的费用。2021年2月28日,自身患有疾病的李某某打电话邀徐某某去该粮油店打字牌,并与徐某成、谢某某四人组成一桌。打牌过程中,李某某突然陷入昏迷状态,牌友采取急救措施,防止李某某跌倒受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相关费用。李某某遂以其突发疾病与何某某及杨某某天天叫打牌没有好好休息有关,存在过错,且徐某某、徐某成、谢某某没有及时发现李某某健康出现异常,未及时终止打牌行为,也有过错,故将五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五人按份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虽是在何某某经营的粮油店打牌时发病,但何某某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在李某某身体出现异常时,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是符合一般公众社会认知的救助反应,具有合理性,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同时,基于自愿参加的休闲打字牌等娱乐性行为,系一般自发性的相互邀约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等情形,参与者不会也不可能预料该行为及他人具有危险性。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该次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对其自身身体条件能否打牌是明知并负责的, 同桌牌友徐某某、徐某成、谢某某并没有对打字牌行为是否对李某某存在危险性具有审查性的义务,在打牌过程中也未与之存在争吵或具有侵权行为,且对身体出现异常的李某某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李某某要求五被告对李某某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五被告关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反驳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均予以采纳。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作为自愿邀约组织的字牌或麻将消遣娱乐活动的参与者,要综合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如遇有身体意外损害时,应根据事实和证据理性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要求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时,需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任何一个都缺一不可,否则可能导致侵权责任无法构成。作为牌友,当同伴在打牌或打麻将过程中身体突发异常时,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而提供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也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均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