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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和豆油期权合约规则解读系列之三

作为专业性较强的金融工具,期权具有独特的属性和风险特征,这要求投资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入市。从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自2017年豆粕期权上市以来,大商所不断对交易者适当性相关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并于2019年5月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期权和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合并。目前,交易者需满足该办法相关规定,方可参与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和豆油期权与其他期权合约以及特定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据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参与期权交易的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相关业务人员首先应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即需要在中国期货业协会考试平台上以不低于80分的分数通过交易、清算、交割、风控、法律等方面基础知识的在线测试。这是进入期权市场的基础要求。

一定的交易经历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个人客户应至少拥有以下三种交易经历之一,才能够参与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和豆油期权的交易: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抑或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此外,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还设置了10万元的资金准入门槛。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无论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当然,为保证期权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合规诚信也是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的通用标准。大商所要求申请期权交易权限的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均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从而将违法违规的交易者阻挡在期权市场之外。

除上述标准外,若想参与期权交易,个人客户还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客户则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从进一步便利客户参与期货市场的角度,大商所在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中明确了可豁免适当性评估的情形。除做市商和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者外,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和具有较长期交易经验的客户,均可豁免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余额的评估。

同时,大商所还明确了关于品种间适当性评估互认的条款。对于已通过大商所适当性评估的客户,在同一开户机构可以自动获得大商所其他已上市品种的交易权限,不需要重复适当性评估。例如,假设某一客户此前已获得了棕榈油期权的交易权限,则其在同一开户机构可自动获得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和豆油期权等大商所其他期权品种的交易权限。而对于已经拥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可以不再进行对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余额的评估。

大商所该业务负责人表示,适当性制度是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运行和交易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各类市场参与者应当根据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避免由于盲目入市而带来意外损失。下一步,大商所将持续优化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进一步简化开户流程,提高权限管理效率,为境内外交易者参与期权交易提供更便捷的通道,助力期权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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