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陶某摔伤后因救治无效死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向陶某之妻及陶某堂弟解释了捐献相关事宜后,二人均表示愿意捐献陶某的器官并签署了相关手续。随后,陶某堂弟代陶某父母在《器官捐献委托书》上签名、捺印,医院对相关器官进行摘取并协助移送相关受体。后来,陶某父母认为医院的行为侵害了死者身体权,且医院在明知陶某父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摘取了死者的器官亦侵害其名誉权,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应由其配偶、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是否同意捐献。堂弟称其代陶某父母在《器官捐献委托书》上签名、捺印的行为经过了陶某父母的授权,对方予以否认。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核和审查义务,不能仅凭陶某堂弟的单方陈述、受托人与委托人字迹相似的《器官捐献委托书》即认定其有权代理陶某父母,因此医院存在过错,应对陶某父母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元。
法律提示
通常,我们所说的人体捐献,是指自然人自愿、无偿地捐献自己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或器官等行为都属于人体捐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体捐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人体捐献涉及对个人身体的处分,必须要充分体现本人意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同时,民法典明确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权决定捐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人体捐献的有效同意,这体现了对他们的保护。
在自然人去世后,亲属仍然要尊重其生前的意愿。也就是说,若其生前表明不同意捐献遗体,则不可进行;若其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这是吸收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目的是鼓励死后遗体捐献。
二、无偿原则。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如果将人体器官视为可以被等价交换的物,将违背器官捐献的伦理道德,有违人格尊严这一基本价值,也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也会引发道德风险,甚至诱发犯罪行为。因此,不能通过捐献行为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否则将使捐献行为成为实质上的买卖行为。
三、捐献意思表示须以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作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二款是关于人体捐献的形式要求,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作出同意人体捐献的意思表示。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去世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捐献死者遗体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原标题:人体捐献 谁说了算?)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嵇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