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会上《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包括建立健全网络用户管理规则,要求网络用户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从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以显著方式公示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及时对外公示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采取措施的主要内容;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网络用户,采取警示、限制或者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如违反条例,未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作者:杨月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