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屋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没有办理过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比较简单。只要开发商、买受人、受让人协商一致后,解除买受人与开发商原先签订的预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让人与开发商另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不需要经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履行预售商品房转让程序。但是如果预售合同已经在房屋主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

(二)个人转让商品房等住房,需要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做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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