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是全国首例针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专门立法。
条例(草案)明确界定了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列明11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种类,同时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一并纳入监管,明晰了政府依法监管与市场自主调节的边际,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抓、其他有关部门共管的管理体制,并注重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服务功能。
条例(草案)创新监管举措,建立该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同时借助数字化手段,规定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信息收集机制,运用大数据采集分析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实施精准监管。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弄虚作假、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范、违反服务资料管理、违反其他从业规范、不配合监督检查、违反服务信息收集规定等六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既规定有较大数额的罚款处罚,也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从业人员、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设定三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的禁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