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案件,欠下500多万元债务的刘先生因病去世后,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其遗产:一套价值289万多元的房子。这套房产该如何处置?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官可以直接执行其遗产,但有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法院需要变更遗产管理人——大兴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

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将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被执行人突然病逝继承人纷纷放弃遗产

2020年5月,正值壮年的刘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他的猝然离世不仅给家人带来巨大悲痛,也留下了一个“烂摊子”:到病逝时刘先生欠下银行四笔贷款,共计500多万元。

其中,2017年刘先生将自己的一处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200万元,但此后刘先生未按期还款。银行确认刘先生应偿还本金、利息等共计193万多元。2019年3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法院拍卖上述涉案房屋,拍卖款共计289万多元。然而,就在进一步执行过程中,刘先生病逝。

被执行人刘先生的去世意味着,其财产变成了遗产,法院需要变更被执行人。刘先生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妻子、女儿和父母,他们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刘先生也无兄弟姐妹。

“刘先生这种情况,按照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他的遗产。”程立法官说,但是随着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

只要继承开始就存在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程立法官解释,“遗嘱执行人”这一概念出现在继承法中,遗嘱执行人就是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的人,但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不适用法定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都会存在遗产管理人。”程立法官说,现实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被继承人虽然没有遗嘱,但遗产较为清晰,没有债务,继承人之间也没有争议,“此时继承人可能不会推选遗产管理人,那么继承人就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虽然他们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这个法律身份。”

而现实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纠纷也很多,例如继承人之间存在较大争议,或者被继承人同时留下了遗产和债务,再或者无人继承遗产,那么这时遗产管理人的作用就会凸显。

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变更为被执行人

刘先生执行一案就属于“同时留下遗产和债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复杂情形。此时该如何执行呢?

与民法典上述规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相应调整,删除了“直接执行遗产”的表述:“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在遗产分割前,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只是在不同情形下,被变更主体分别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管理人、共同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程立法官说,在刘先生的案件中,他既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且共同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此时,只能由刘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刘先生生前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对应的民政部门为大兴区民政局,故大兴区法院依法裁定将大兴区民政局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裁定作出后,民政局没有提起复议,裁定生效。

遗产管理人三问

为何选定民政部门担任?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为何将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列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下的遗产管理人呢?程立法官解释:“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各国继承法均有规定,且均采用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的做法,我国也不例外。”

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府机构,了解当地社情民意,也承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职责,其有处理无人承受遗产的优势;在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对所属村民的家庭关系及相关亲属情况、财产状况较为熟悉了解。正因如此,民法典第1145条赋予了民政部门和村委会这一法定职责。

“但是,如果死者有债务,一般会首先清偿死者的全部债务,在清偿债务后遗产还有剩余,才会将剩余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程立法官说,刘先生执行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遗产管理人承担着比较重要的职责。”程立法官以第一款为例解释道,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存款、不动产、贵重动产等实物财产大都了解,但是一些非实物类财产,例如股权、基金、数字货币等则较为隐蔽,不易被继承人掌握,极易造成遗产的遗漏。“因此,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可以有效地保障遗产的详尽、完整,确保遗产安全。”

又例如第三款,如果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是一套破旧的房屋,那么遗产管理人要及时组织修缮,如果遗产中存在生鲜易腐货物,那么遗产管理人要及时变卖处理。

再回到上述刘先生的执行案,不排除刘先生还有其他遗产,民政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后,一个主要的职责便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之后根据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未尽到职责怎么办?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这一个非常新的司法实践,大兴区法院和大兴区民政局都高度重视。”程立法官说,大兴区法院着力于实现此类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并希望能与相关责任部门就民法典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本案中,大兴区法院与大兴区民政局沟通协调,通过召开法律会商会,研讨遗产管理人如何履行职责,并就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以期对债务清理达成共识。

“下一步执行中,大兴区法院将根据刘先生的债务情况,为各债权人制定参与分配方案,先对上述拍卖的房款289万元进行分配。”程立法官说。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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