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许多市民出游觅清凉。近日,多位读者向记者反映,在宁波多个亲水型“网红打卡地”游野泳、搭帐篷、捞鱼戏水的人有许多,动不动上百人扎堆,有的还是饮用水源地,在污染水源的同时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7月31日《宁波晚报》)

在一些饮用水源地附近,明明醒目的写着“饮用水源保护地禁止游泳”等字样。而讽刺的是,这些牌子竖立的地段,往往是戏水游客最密集的地方。

根据《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分为两种,一种是地下饮用水源地,一种是地上饮用水源地。总的来看,我国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良好。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地上水源地”的管理工作。实际上,类似“饮用水源地野泳”的现象十分普遍,可以说,这种情况给饮水安全造成了隐患。饮用水源地野泳,岂能让“洗澡水”搅浑“饮用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2021年,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饮水安全,倒逼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管理。显然,饮用水源地管理,不能只竖一块“禁止游泳”的牌子。

饮用水源地涉及千家万户的健康安全,始终是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因此严格管理饮用水源地,需要做更多的事情。因为,饮水安全不是儿戏。

一个方面是,要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和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常态化进行,要健全完善水源地信息管理档案,定期评估区域流域水源地管理状况。依靠饮用水源地的信息化管理,定期化评估,降低风险点。

一个方面是,要强化水源地水质达标管理,指导地方综合采取污染治理、深度处理、水源替代等,加强不达标水源地治理。推进饮用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在巩固水源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水源地监控,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建设,筑牢水源水质安全防线。

法治永远是治理的首选。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其中游泳和垂钓都是被严格禁止的。既然有法律的刚性约束,对于管理部门而言,就必须做到有法不依。因此,面对饮用水源地野泳等现象,最需要采取的是法治手段,而不是“法不责众”。

饮用水源地管理,不能只竖一块“禁止游泳”的牌子。岂能让“洗澡水”搅浑“饮用水”?饮用水源地,决不能成为野泳者的领地。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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